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2024-05-16 14:53

1.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第二条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2.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第十三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3.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第四条 曾获得该奖学金者不得再次申请。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奖励对象

4.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5.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介绍

体现国家对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几年来共有1400余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介绍

6.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介绍

为体现国家对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几年来共有2907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

7.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简介

现将2012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介绍如下:一、奖励规模为500人(其中“特别优秀奖”不超过10人),在自费留学人员较集中的美国等29个国家实施,具体国别为: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新加坡、瑞典、荷兰、新西兰、爱尔兰、乌克兰、韩国、芬兰、南非、丹麦、比利时、泰国、奥地利、瑞士、挪威、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色列、捷克。奖励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年龄4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后出生)的自费在读博士生,奖励金额为6000美元/人,其中特别优秀奖为10000美元/人。未曾获得该奖学金、或未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及未取得过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参与申请。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择优推荐,国内终审”程序进行。采取国外限额推荐,国内差额评审的办法。未经驻外使(领)馆或教育处(组)网站公示的人选,国内不予终审。二、按照《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奖学金的申请和初审工作。具体受理时间请咨询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并以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通知时间为准。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推荐人选名单经网站公示后报回国内。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内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终审,获奖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简介

8.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来华留学奖学金管理改革的决定,建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并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年度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来华留学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奖学金生的年度评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的在学人员(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等)。
  1.对获准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年评审一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2.对完成学业,继续申请奖学金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在结束学业的当年,除审核其延长学习的申请外,仍须对其进行年度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新的奖学金。第五条 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本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第六条 各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年度评审规定和措施。第七条 年度评审程序:
  1.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领取、如实填写并按时向学校提交由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和标准,将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和《评审表》报送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抄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基金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学校并由其通知学生本人,同时通知有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基金委将评审决定通知学生派遣国的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第八条 奖学金生均应接受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需要转学者(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对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者,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年度评审,其休学期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第九条 年度评审决定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凡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中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
  中止奖学金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减免有关费用留校学习。
  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校规定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基金委核准。
  中止奖学金后退还离校者,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起执行。